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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0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0號 債 權 人 承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旻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、 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綠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,屬本院之轄區 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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