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281號
債 權 人 泰安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德錦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林紫晨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支
票的
退票理由單( 票號:CL0000000) ,經本院民國107 年11
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
107 年11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
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