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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4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40號 債 權 人 東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材 債 權 人 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(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)     。   二、請表明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積欠債權人東森公     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管理維護費用及債權人東森     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服務費用金額各係多少金額     ?   三、請提出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(     含管理委員會名稱、現任主任委員姓名)之證明文件及     其主任委員(法定代理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     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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