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40號
債 權 人 東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森材
債 權 人 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森材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(
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)
。
二、請表明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積欠債權人東森公
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管理維護費用及債權人東森
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服務費用金額各係多少金額
?
三、請提出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向
主管機關報備(
含管理委員會名稱、現任主任委員姓名)之證明文件及
其主任委員(法定代理人)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
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