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40號
債 權 人 東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森材
債 權 人 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森材
債 務 人 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克發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
幣(下同)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元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
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參萬柒仟
捌佰參拾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