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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4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42號 債 權 人 力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炳坤之繼承人即聖安婦產科診所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債務人正確全名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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