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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4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42號 債 權 人 力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炳坤之繼承人即聖安婦產科診所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正確 全名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3日送達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 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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