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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4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   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釋明本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?並更正改以     該金額為請求金額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法定    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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