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釋明
本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?並更正改以
該金額為請求金額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按法定
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