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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4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 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?並更正改以該金額為請 求金額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。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6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 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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