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翔頂廣告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
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?並更正改以該金額為請
求金額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利息。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
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6日送達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
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