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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7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20號 債 權 人 方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克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依債權人提出帳款明細之客戶名稱為「永旭行」,請更     正本件債務人為「鄭克忠即永旭行」。   二、請提出永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(     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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