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20號
債 權 人 方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致宏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鄭克忠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債權人提出帳款明細之客戶名稱為「永旭行」,請更
正
本件債務人為「鄭克忠即永旭行」。
二、請提出永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