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20號
債 權 人 方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致宏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鄭克忠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提出應收
帳款明細表之客戶名稱為「永旭行」,請更
正本件債務人為
「鄭克忠即永旭行」,並提出永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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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9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
年11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雖債權人具狀更正
債務人為「永旭用品行」及「鄭克忠」,然釋明文件應收帳
款明細表客戶名稱「永旭行」與債權人請求對象不符,故債
權人主張「永旭用品行」及「鄭克忠」應負清償責任,釋明
仍有不足,顯與
上揭法規規定不符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