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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7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20號 債 權 人 方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克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提出應收 帳款明細表之客戶名稱為「永旭行」,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 「鄭克忠即永旭行」,並提出永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 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雖債權人具狀更正 債務人為「永旭用品行」及「鄭克忠」,然釋明文件應收帳 款明細表客戶名稱「永旭行」與債權人請求對象不符,故債 權人主張「永旭用品行」及「鄭克忠」應負清償責任,釋明 仍有不足,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 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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