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26號
債 權 人 鑫煒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豐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聲請狀內
所載之聲證(統一發票副本影本)。
二、提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