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28號
債 權 人 皇佳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俊浩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航空城會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
聲請狀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航空城會館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其最近一
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
三、表明債務人航空城會館管理委員會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