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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7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728號 債 權 人 皇佳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航空城會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航空城會館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其最近一   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 三、表明債務人航空城會館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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