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
債 權 人 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月真
債 務 人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智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所
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之法定代理人「蕭志遠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蕭智遠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有準用
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