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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44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 債 權 人 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真 債 務 人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「蕭志遠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蕭智遠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有準用 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