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44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7號 債 權 人 順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雄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保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請提出保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