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17號
債 權 人 江東錦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淑蓮、麥朱書間
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淑蓮、麥朱書請求給付之釋
明文件影本(內容須清晰)。
二、請提出林淑蓮、麥朱書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
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