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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0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13號 債 權 人 佑欣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英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陳英文之 住所地在新竹縣竹東鎮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依前揭法條規定,本院無管 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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