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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0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26號 債 權 人 天辰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珮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在聲請狀底補蓋印章   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楊珮玲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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