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35號
債 權 人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隆壽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台北永康企業有限公司、劉志華即駿越綠能
企業社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二、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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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全名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