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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35號 債 權 人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北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劉志華即駿越 綠能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、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、提出債務人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、表明債務 人之正確全名,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3 日送達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完全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 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