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35號
債 權 人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隆壽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台北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劉志華即駿越
綠能企業社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台
幣1000元、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、提出債務人之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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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、表明債務
人之正確全名,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3 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
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