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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23號 債 權 人 泰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顏美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7 年11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聲請狀底蓋印 公司大小章、提出債務人顏美月最新戶籍謄本、提出請求釋 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7 日寄發送達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提出補正狀,仍 未提出請求釋明文件,逾期迄未補正完全,於法不合,其聲 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