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9號
債 權 人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燈龍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
釋明文件影本。
二、請提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