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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 債 權 人 金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益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潔樂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潔 樂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 省略)。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3日送達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 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