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26號
債 權 人 臺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梁琴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竹城富士社區管理委員會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蓋
有正確
法定代理人之
聲請狀,經本院民國107 年12月5 日裁
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12
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
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