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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4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45號 債 權 人 維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康幸福漾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合康幸福漾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。 二、提出合康幸福漾社區管理委員會最新一期主任委員的當選證   明文件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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