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45號
債 權 人 維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宏興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合康幸福漾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合康幸福漾社區管理委員會之
主管機關報備證明。
二、提出合康幸福漾社區管理委員會最新一期主任委員的當選證
明文件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