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3號
債 權 人 吳坤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、寶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
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
本件債務人(請表明是否對法定
代理人為請求)。
二、表明正確請求金額(不同發票人之請求金額請分列)。
三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四、提出債務人寶棋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五、表明債務人寶棋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