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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3號 債 權 人 吳坤銘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、寶棋科技有限公司、蔡 季芬、魏智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核本件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,請   表明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 二、經核本件票號AH0000000 、AH0000000 號之支票所示,且退   票理由單上之戶名亦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,債務人蔡季芬其   個人支票之發票人亦非背書人,故該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季   芬部分應撤回之。 三、請分別表明對債務人之正確請求金額(請詳細正確表明債務   人及請求金額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