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3號
債 權 人 吳坤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、寶棋科技有限公司、蔡
季芬、魏智勇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
本件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已變更,請
表明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現任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。
二、經核本件票號AH0000000 、AH0000000 號之支票所示,且
退
票理由單上之戶名亦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,債務人蔡季芬其
個人
非支票之發票人亦非
背書人,故該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季
芬部分應撤回之。
三、請分別表明對債務人之正確請求金額(請詳細正確表明債務
人及請求金額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