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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3號 債 權 人 吳坤銘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、寶棋科技有限公司、蔡 季芬、魏智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本件債務人佶締 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,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 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佶締科技 有限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票號AH0000000 、AH0000 000 號之支票所示,且退票理由單上之戶名亦為佶締科技有 限公司,債務人蔡季芬其個人支票之發票人亦非背書人, 故該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季芬部分應撤回之,請分別表明對債 務人之正確請求金額,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3日送達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 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