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3號
債 權 人 吳坤銘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、寶棋科技有限公司、蔡
季芬、魏智勇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本件債務人佶締
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已變更,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
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佶締科技
有限公司現任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票號AH0000000 、AH0000
000 號之支票所示,且
退票理由單上之戶名亦為佶締科技有
限公司,債務人蔡季芬其個人
非支票之發票人亦非
背書人,
故該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季芬部分應撤回之,請分別表明對債
務人之正確請求金額,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3日送達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