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39號
債 權 人 台灣色料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清秀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福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票號AF0000000 及AF0000000 之
退票理
由單。並更正附表中支票號碼AF0000000 為正確號碼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