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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9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39號 債 權 人 台灣色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秀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福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福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  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  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  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   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  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   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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