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18號
債 權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柏云投資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請求釋明文件。
三、提出債權人、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請債權人於
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