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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6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28號 債 權 人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哲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 二、表明向債務人請求之明確原因事實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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