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29號
債 權 人 立盛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裕智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更正附表中編號1 ( 支票號碼XV0000000)及編號3(支票號碼
XV0000000)支票的利息起算日(
經查台端所附之
退票理由單
,
系爭支票之退票日均為107 年4 月16日,故其利息起算日
應於4 月16日之後) 。
二、提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
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