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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8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29號 債 權 人 立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更正附表中編號1 ( 支票號碼XV0000000)及編號3(支票號碼   XV0000000)支票的利息起算日( 經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   ,系爭支票之退票日均為107 年4 月16日,故其利息起算日   應於4 月16日之後) 。 二、提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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