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41號
債 權 人 翔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卓建甫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被
繼承人(即賴克強之
繼承人)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報正確債務人姓名、地址。
二、被繼承人賴克強之除戶
戶籍謄本。
三、完整之
繼承系統表。
四、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。
五、所有繼承人有無
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