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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8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41號 債 權 人 翔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繼承人(即賴克強之繼承人)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陳報正確債務人姓名、地址。   二、被繼承人賴克強之除戶戶籍謄本。   三、完整之繼承系統表。   四、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。   五、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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