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41號
債 權 人 翔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卓建甫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(即賴克強之
繼承人)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,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
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、事實,並依此發支付
命令之聲明而言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(即賴克強之
繼承人)發給支付命
令,
惟查債務人即賴克強之全體繼承人已向法院辦理
拋棄繼
承並
准予備查在案,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
於法
不合,應予駁回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