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8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41號 債 權 人 翔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(即賴克強之繼承人)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,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、事實,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(即賴克強之繼承人)發給支付命 令,查債務人即賴克強之全體繼承人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 承准予備查在案,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 不合,應予駁回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