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60號
債 權 人 先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婷婷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
及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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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(如未約定,應
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請求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