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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8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69號 債 權 人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秀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杜明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請提出杜明黛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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