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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8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75號 債 權 人 七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雄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永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   記事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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