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
債 權 人 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育鋒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進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3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錫安包
裝實業有限公司商譽受損及無法獲得可期待利益225 萬元之
相關釋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,
惟查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
陳報狀提出
系爭債權債務之相關釋明文件,未能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
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