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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5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 債 權 人 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鋒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進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3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錫安包 裝實業有限公司商譽受損及無法獲得可期待利益225 萬元之 相關釋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查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陳報狀提出 系爭債權債務之相關釋明文件,未能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 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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