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
債 權 人 湯秀芳即禾宜軒設計工作室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(若無法釋明依據
,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二、提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依
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,與所
附帳單明細之付款人英明工程有限公司有異,如有錯誤
,請一併更正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