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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6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 債 權 人 湯秀芳即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(若無法釋明依據     ,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  二、提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 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三、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,與所     附帳單明細之付款人英明工程有限公司有異,如有錯誤     ,請一併更正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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