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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6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債 權 人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珉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載明利息起算日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   明其依據(若無法釋明依據,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  計算利息)。 二、提出對第三人李金鴉之債權證明文件。 三、釋明第三人李金鴉有何怠於行使對債務人債權之情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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