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
債 權 人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金松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林珉珊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3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載明利息起
算日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、提出對
第三人李金鴉之債權證明文件、釋明第三人李金鴉有何怠於
行使對債務人債權之情事,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4日送達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完全,
於法不合,其
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