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6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債 權 人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珉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  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3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載明利息起 算日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、提出對 第三人李金鴉之債權證明文件、釋明第三人李金鴉有何怠於 行使對債務人債權之情事,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4日送達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完全,於法不合,其 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