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笙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對笙暘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賠償之依據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