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涂元光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笙暘工程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
關資料釋明得對笙暘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賠償之依據(所提之
釋明文件為損害者張富慈,無法釋明何以得對笙暘工程有限
公司請求給付)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
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全國法規資料庫
相關法規,並陳明笙暘工程有限公司於106 年9 月25日於桃
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 號前進行挖掘工程時,不慎挖損債權
人所有管線,依法應由笙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債權人電信設
備之損害,
惟仍
猶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得對笙暘工程有限公
司請求賠償之依據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