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
債 權 人 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永智
非訟代理人 黃國榮
非訟代理人 王秉宏
非訟代理人 梁順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名軒快樂家管理委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名軒快樂家管理委會向
主管機關報備(含管理委員
會名稱、現任主任委員姓名)之證明文件及該主任委員
(
法定代理人)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。
二、提出足以證明名軒快樂家管理委會積欠服務費之釋明文
件影本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