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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8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 債 權 人 廖均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裕加成物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 關資料釋明得對裕加成物流有限公司請求賠償之依據,經本 院民國107 年3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,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因車禍導致車子維修費用過高,故以 該車殘值計價,並提出桃園市○○○○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、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大服務廠估價單,惟 仍猶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得對裕加成物流有限公司請求賠償 之依據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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