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
債 權 人 廖均緯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裕加成物流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
關資料釋明得對裕加成物流有限公司請求賠償之依據,經本
院民國107 年3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
正,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因車禍導致車子維修費用過高,故以
該車殘值計價,並提出桃園市○○○○○道路交通事故
當事
人登記聯單、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大服務廠估價單,
惟
仍
猶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得對裕加成物流有限公司請求賠償
之依據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