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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2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宏大國際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錩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廣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(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,利息     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)。   二、支付命令「聲請狀繕本(繕本須附2 份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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