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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5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鈞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:唯昇科技有 限公司)、郭明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鈞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即為唯昇   科技有限公司之相關登記資料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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