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
債 權 人 富聖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工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(如未約定,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
達之
翌日起算之利息)。
二、請表明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