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非訟代理人 余奕輝
債 務 人 永達興機械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吳明洋
人
債 務 人 吳維庭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捌拾柒萬玖
仟伍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