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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9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洪維爵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泓昇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 權人之設立登記資料,致本院無從確知聲請人是否具有對外 為意思表示之法人格,或僅係該公司之內部單位。經本院民 國107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 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4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 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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