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
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
法定
代理人 洪維爵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泓昇營造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
權人之設立登記資料,致本院無從確知
聲請人是否具有對外
為意思表示之法人格,或僅係該公司之內部單位。經本院民
國107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
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4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
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